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2025-04-02 11:4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 马勇 邓娱婷 赵春乾 廖千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2024年9月,广西全方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对全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排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弄虚作假高压态势。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10个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桂林、贵港、百色、来宾、崇左、柳州、玉林、贺州、南宁、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4年10月,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检测1号混合线的工控机操作台上一个棉纱劳保手套内,有一个标有“OBD Ⅱ”的OBD终端外接设备及其配套点烟器连接线号汽油线工控机旁的纸箱里找到一根装在透明塑料包装袋中相同款式点烟器连接线。执法人员使用该OBD终端外接设备开展比对测试,发现不一样的品牌的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参数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均为“D3D45056”。经查,该公司2023年10月开业起至2024年10月,使用OBD伪造检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784份,违法来得到的10.3020万元。
桂林市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11月2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4年8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港市恒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放有1台可疑OBD终端外接设备,执法人员使用2辆不一样的品牌型号、OBD读取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不一致、OBD检测不合格车辆来测试,使用该设备之后,2辆车测出的OBD读取CALID均一致,OBD检测结果“不合格”修改为“合格”。经查,该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使用OBD伪造检测结果并出具CALID均为“6012767GHIJK569A”的检测报告1191份,2024年5月至8月使用OBD伪造检测结果并出具CALID均为“23067LMNOP8345TU”的报告135份,违法来得到的10.7000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贵港市恒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用于检测作弊的可疑OBD设备
贵港市恒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9月2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靖西市德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出示检验测试报告案
2024年11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靖西市德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1套尾气作弊设备和1套OBD。还原测试根据结果得出,尾气作弊设备接入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后具有修改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分析结果数据的功能,OBD接入汽车OBD接口后具有修改汽车OBD接口到环保检验测试的数据读取设备之间传输数据的功能。经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私自购买尾气数据修改器、OBD,并指使环检人员在机动车进行环检时使用。该公司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使用尾气作弊设备和OBD伪造检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213份。
靖西市德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5年1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9.6846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3380万元,2025年2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至11月,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忻城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不一样的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OBD读取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一致的情况,其中CALID均为“6012767GHIJK569A”、CVN均为“352F3031”的检测报告1325份,CALID均为“3I1GK”、CVN均为“8961AE45”的检测报告7235份,违法所得81.4万元。
涉事公司出具的7235份检测报告中显示相同的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码,即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3I1GK”,CVN码均为“8961AE45”。
广西忻城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法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2月20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4年10月14日,崇左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梳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时,发现宁明县运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不一样的品牌、不同发动机车型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中存在CAL ID、CVN码一致的不正常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实,经调阅该公司自2022年7月以来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7月以来,共出具在CAL ID分别为3I1GK、6KWRG678904GFBN6的合格检测报告共2585份。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车辆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对待检车辆的OBD信息系统来进行屏蔽,干扰OBD诊断仪读取真实数据,向检测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合格数据,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违法来得到的达到30万元以上。
宁明县运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法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1月19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柳州市银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OBD违法手段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案
2024年10月,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柳州市银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该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区域内放置有1个疑似OBD“OBDII”设备和1台安装有“V799工具”操作软件的外检手机。执法人员利用可疑“OBDII”设备和安装有配套软件的操作手机,对2辆不一样的品牌、不同车型的小型汽车进行“OBDII”设备修改、模拟生成CAL ID和CVN码的功能做验证测试,确认在使用和不使用的情况下,OBD诊断仪可以分别读取出两个不同的CAL ID和CVN码。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143份《检(验)测报告》里发现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发动机控制单元CVN均为“8961AE45C709E1”,违法来得到的约1.5510万元。
柳州市银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11月11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4年11月,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陆川鸿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不一样的品牌不相同的型号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一致的情况,其中CALID均“6KWRG678904GFBN6”的检验报告1236份,CAL ID为“W3B3RPOX”的检验报告127份,CAL ID为“—”的检验报告179份。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车辆检测时使用了其他间接装置接入被检验车辆OBD原检测口,可屏蔽车辆车况信息,使不同车辆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一致。该公司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542份。
陆川鸿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7408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6300万元。
案例八:贺州市广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10月,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时,发现贺州市广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79份检验报告中不一样的品牌、不相同的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一致的情况。经查,该公司使用OBD修改79辆检测不通过的车辆检验测试参数,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贺州市广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8778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10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2024年10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南宁桂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中存在异常行为。执法人员随后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查看该公司检验报告、调取车辆尾气采样全过程检测视频、收集有关的资料、开展问询等调查方式,查明该公司在检测车牌号为桂AXXXX5、桂AXXXXM、桂AXXXX2、桂AXXXX3、桂AXXXXR的重型柴油车时,车辆排放显而易见烟度,该公司仍出具了该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车辆在上线检验测试过程中排放显而易见烟度,但南宁桂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南宁桂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9152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60元。
案例十:藤县鑫通机动车辆综合性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用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验证出具假报告案
2024年1月,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梧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测试的数据监控管理系统来进行巡检时发现,2024年1月5日,藤县鑫通机动车辆综合性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3号环检线对机动车辆桂DXXXX检验测试过程中,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的插入深度低于400mm。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3号检测线的采样探头是用活动式卡扣固定长度,执法人员对采样探头进行了测量,采样探头长度低于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采样规定。
藤县鑫通机动车辆综合性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365万元。
近年来,移动源污染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的因素之一,机动车检验成为了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一些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为牟取利益,使用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车辆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极度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必须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的监管,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
典型案例中,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查阅资料等手段,通过现场开展还原功能性试验检测的方式,与公安、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紧密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证据固定等环节的高效衔接,形成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合力,震慑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违法必究的高压执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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